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
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4号 2001年4月17日)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
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4号 2001年4月17日)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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