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1997)

文章来源: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09-03 实施日期 1997-09-0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第二条:“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最后一句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暂扣营业执照”;第(十一)项修改为:“出售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未按规定检疫的,除批评教育责令补检外,予以警告,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十六)项修改为:“缺尺少秤的,除补足数量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不足部分的十倍罚款,并可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第(二十)项修改为:“对不按国家牌价出售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超出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浮动价格或者最高限价幅度出售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三、删去原第三十八条、原第三十九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集贸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原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办法中的“非法所得”一律改为“违法所得”。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2-03-12
  2. 财政部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 · 1986-06-30
  3.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2-03
  4.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2-11-28
  5.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2-07-27
  6.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7修正) 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7-09-03
  7.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2-11-28
  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2000-03-13
  9.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乡镇集贸市场改造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1-14
  10.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