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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2-11-28 实施日期 2002-11-2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出售机动车辆(包括客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必须证照齐全。买卖双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办理交易手续后,由买方持车辆交易票据和证照到有关部门办理更名、落籍手续”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出售机动车辆(包括客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必须证照齐全。由买方持车辆交易票据和证照到有关部门办理更名、落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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