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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7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9-30 实施日期 2017-09-3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7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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