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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11-14 实施日期 1997-11-1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元至500元罚款。”

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四、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缴市场管理费的,责令其暂停经营或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由市场管理机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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