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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环控[1996]20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6-03-01
实施日期
1996-04-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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