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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执法规范报告(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6-09-19 09:08:12

交通运输执法规范报告 篇1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根据《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开展了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

一、执法主体合法

交通运输局是xx县人民政府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行政部门,是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管理站、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站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在法律层面上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情况。

二、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要为运政执法、路政执法、港航执法三大类,法定的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督检查。目前,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均取得交通部和河北省省行政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在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按照行业执法规范,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按照法定职能,强化道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依法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责任。此外,根据县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阳光透明。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制度,并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内容,发挥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保障作用,有效地维护了行业稳定,促进了行业发展。

三、行政执法程序完善

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局属执法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职权职责,落实告知义务。同时,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结合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清理规范,确保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与合法化。

四、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

为有效控制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依法进行交通行政处罚,保证了交通行政处罚幅度合理合法。在办理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工作中,坚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的原则,一般案件由承办部门上报分管领导审查,再上报至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均须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在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损坏交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近几年来,我局没有出现任何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和执法人员。

虽然,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精心指导下,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与建设法制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也存在一些问题:

1、办理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证据的能力和取证种类仍有不足。案件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往往只是给案件当事人做一些简单的询问笔录和拍摄现场照片,以置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很难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证据链,降低了所取得证据的说服力、证明力。

2、询问笔录过于简单、询问当事人时缺乏技巧。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一些同志制作的询问笔录虽然已经能够反应出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但是有些地方还不够细致,另外在遇到被询问人不配合我们的查处工作时,我们询问的技巧仍然缺乏,询问笔录存在漏洞。

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推行三项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现场移动执法系统使用频率偏低;现场执法过程影像记录不规范,执法记录仪操作知识欠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法制人员自身法律知识有所欠缺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将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践中认真予以解决。

交通运输执法规范报告 篇2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健全交通执法监督机制,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深化交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培树一批示范单位和先进典型,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不断加快交通行业管理法治化进程,努力提高我省交通行业“三个服务”的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xx年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厅体法字〔20xx〕63号)精神和《xxxx年全省交通系统政策法规工作要点》安排,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①依法行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或主要领导负责工作机制建立情况;②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及活动开展情况;③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④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⑤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①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②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整顿和培训情况;③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④文明执法单位主题活动开展及创建情况;⑤执法便民新举措;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⑦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⑧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结果合法;⑨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⑩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①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②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③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④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⑤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⑥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①“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展;②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③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⑤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二、检查的形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分动员部署、各单位自查、省厅组织互查、迎接交通运输部检查组检查和交通运输部重点抽查、总结等六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4月30日前完成)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地、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5月15日前完成)

1、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20xx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各市州交通局(委)自查范围含局直各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含公路、运管、征稽、港航、海事、交管站);省公路局、运管征稽局、港航海事局自查范围分别含本系统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省高管局自查范围含全省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厅质监局自查范围含局直执法单位及全省交通重点工程。

2、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专题自查报告(附自查评估得分表,下同),连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于20xx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厅直各业务管理局要将本系统的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各市州本系统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于20xx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

3、各地、各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向省厅推荐“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评选条件见附件2,下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推荐表(见附件3),推荐表、先进事迹材料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20xx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各单位每项推荐候选名单数不得多于1个,没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不予推荐。

4、省厅将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的基础上,结合自查、互查情况和实际工作情况,综合考评后,择优向交通运输部进行推荐。

5、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各地、各单位对所属不合格单位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题报告,于20xx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

(三)省厅组织互查阶段(5月25日前完成)

1、5月15日至25日,省厅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8个检查组(分组情况见附件4),对各市州、厅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交叉互查,互点为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单位。省厅将视情参加检查组的互查工作,厅直各业务管理局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系统内的互查和检查。

2、检查组在检查中,要注意总结被检查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前应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

3、各检查组要于检查结束后三天内,将互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含重点检查的候选示范单位)检查评估得分表用电子邮件报省厅(邮箱:fxb@),互查报告应当包括对被检查地区和单位,特别是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的考核意见以及对下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5、省厅将根据各地、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综合整理后形成专题自查报告于20xx年5月3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四)迎接交通运输部检查组检查(6月1日至6月20日)

6月1日至6月20日,交通运输部第六检查组(山东省交通厅、安徽省交通厅)将对我省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省厅抽查和交通运输部重点抽查(8月份)

8月份,交通运输部将组成若干抽查小组深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交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同时省厅也将根据《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文明执法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交法〔20xx〕236号)精神,检查验收各地、各单位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六)总结阶段(9月底前完成)

检查结束后,省厅将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全省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并抄报交通运输部体法司、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1、采取听汇报、查案卷、看资料、随机访谈或召开座谈等形式,重点检查被推荐的候选单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情况。

2、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执法现场,检查1-2个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采取随机提问等方式,抽查3-5名执法人员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应知应会的掌握情况。

4、采取考核计分办法,具体操作按照交通部《20xx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计分。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把此项检查作为今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二)由于此次监督检查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合理安排时间,密切搞好配合,高标准严要求开展自查和迎检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对于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如遇有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交通运输执法规范报告 篇3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六)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赔偿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发布单位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权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三)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有申诉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诉;

(九)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督促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执法规范报告 篇4

一、成立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行政审批股科长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分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三、各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科长(所长、站长)负责。

四、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五、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六、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七、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股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八、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十、受委托执法的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

交通运输执法规范报告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全县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县、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擅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的;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接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由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二条各交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执法规范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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