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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物资凭税款担保放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0]18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0-09 实施日期 2010-10-09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物资凭税款担保放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10月9日 税管函〔2010〕189号)

南京海关:

《南京海关关于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请示》(宁关税发〔2010〕3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9〕28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已经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其为可以享受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该公司申请材料进行研究,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完成认定工作,且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出具南京熊猫新建第六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生产线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10〕171号)等情况,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意你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南京熊猫进口《通知》所列商品清单范围内的物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有关进口地海关凭你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和企业提供的税款担保先行办理该公司进口相关物资的放行手续,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根据总署通知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和结关手续。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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