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
(新商发〔2011〕1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各承办企业: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新商发〔2011〕90号)要求,经各承办企业申报,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商务厅审核,现将2011年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规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发展目标,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强化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农村流通信息化水平,着力巩固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建设目标:2011年建设与改造3217家连锁农家店和40-50个配送中心(详见、2),稳步提高连锁化农家店覆盖率;信息化改造农家店4500个,稳步提高农家店商品管理水平和配送效率,形成有效的农村商业现代化发展模式。(信息化改造方案另文下发)
(三)主要任务:
一是重点建设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大力提高商品配送率。配送中心建设要实现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配送效率和辐射能力。
二是建设连锁农家店,提高网点覆盖率。鼓励发展直营店模式,强化承办企业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农家店的日常经营管理。
三是开展农家店信息化改造,提高农家店信息化水平。整合商务、银行、网络运营商的三方资源,突出改造效果,突出长效机制建设,遵循先乡镇店、后村级店的原则分步骤实施,提升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
二、项目验收原则及程序
(一)验收原则:承办企业当年建成的项目可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以下原则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
一是分级验收原则。承办企业实施项目由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会同财政部门初验,地州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验收,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3%。二是项目逐一验收原则。地州市验收组对项目实地检查、逐一验收,验收组成员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三是规范验收原则。严格按照项目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公示项目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将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验收程序:承办企业于2011年11月20日前提出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上报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逐一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复检申请;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复验。对于2011年验收工作,另文下发进行安排部署。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处于转型升级关键阶段,也是自治区“民生建设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办企业要进一步加深对实施好、巩固好、发展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把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作为服务“三农”、服务民生、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重点,完善网络。加强农村商品配送能力建设,稳步增强商品配送能力,是当前我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深入开展的迫切需要和薄弱环节。各地、各承办企业既要注重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消除空白,又要注重加强对已建农家店的提升改造;配送中心建设规模和数量既要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又要与所承担配送任务的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相适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对已建成的配送中心,进一步推进制度化管理、标准化连锁和规范化经营。
(三)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承办企业要按照“巩固提高、完善功能、提升水平”的总体要求,落实好“质量建设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监管,不断完善跟踪服务、后续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不断总结既有成功经验,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上报。请各地、各承办企业于9月起每月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和动态,未按时报送视为无进展,项目验收申请将不予受理。
2.2011年各承办企业配送中心建设规划表(略)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