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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暂停向罗马尼亚派遣劳务人员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
发布部门 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电[2009]02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2-07 实施日期 2009-02-07
法律话题 对外合作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暂停向罗马尼亚派遣劳务人员的紧急通知

(商合电〔2009〕0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自发),驻罗马尼亚使馆:

受金融危机影响,罗马尼亚经济放缓,雇主支付能力下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我公民赴罗务工渠道较多,其中既有外派劳务企业、境外就业中介派出的,也有相当数量由无资质企业或个人违规派出。特别是近期我在罗劳务纠纷不断,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国内外媒体均有报道。

为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我外交大局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央“以人为本”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地立即暂停向罗派遣劳务人员。

二、 全面清理排查本地区企业对罗开展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项目,以及无资质企业或中介和个人违规派罗项目,准确掌握情况。

三、 责成已向罗派出劳务人员的各类企业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派出管理人员加强一线服务与管理,加强与外方雇主的沟通与交涉;及时解决劳务纠纷。对因处理不及时导致劳务人员权益受损的企业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 整顿输罗劳务市场,依法对无经营资格从事派罗劳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以办理赴罗务工为名进行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中央管理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并同时向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六、 我驻罗使馆要对目前在罗务工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务工人员数量、工种、工作地点、所持签证和工作许可、国内来源地、派出渠道及上级管理部门等情况,及时报有关省市及派出上级管理部门并抄我四部(局)。同时要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视情加强与罗政府部门和雇主的交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矛盾激化导致偶然事件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七、 各地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及驻罗使馆应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意见建议及时告我有关部门。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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