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全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宁商[改]发[2008]10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4-08 实施日期 2008-04-08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全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商(改)发[2008]106号)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得到迅速的扩张和发展。我区的商业零售、餐饮、美容美发、洗染业、新华书店、汽车销售、房屋中介等生产生活服务行业也出现了一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备案是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特许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五市商务局要认真履行国务院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提高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坚持依法行政,主动做好辖区内特许经营市场监管及备案管理工作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 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商务厅备案,跨自治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商务部备案。五市商务局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特许人到商务厅或商务部申请备案。

三、指导特许经营企业按照《条例》和《备案办法》规定提供备案材料

五市商务局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条例》和《备案办法》,深入了解国家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整顿和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出发,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业依法经营。

(一)特许经营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5、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五市商务局开具的证明其拥有2个直营店,且经营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1至3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4至10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二)特许经营备案的流程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备案步骤如下:

第一步:获取登录号:

1、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自治区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2、跨自治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到商务部商改司获取登录号及密码。

第二步:登陆系统并修改密码:

企业获取登录号及密码后进入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页面,用获取的登录号及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录请修改密码。

第三步:填报备案资料。

四、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的检查指导力度

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2007年5月1日之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须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特许人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五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备案办法》,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检查指导力度,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业,要及时发出书面通知书,对特许人置法规与不顾的,要及时报请商务厅依法处理。

联 系 人:商业改革发展处何金武

联系电话:0951-5048350

地 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3号

二○○八年四月八日

获取登录号所需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响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四川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等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 四川省商务厅 · 2006-02-16
  2. 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商务厅 · 2005-05-20
  3.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 · 2009-06-03
  4.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开展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 · 2013-11-11
  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 2012-08-17
  6.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年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 2014-01-15
  7.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开展2013年度特许经营合同年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 · 2013-02-24
  8.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修订) 商务部 · 2012-02-23
  9.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 2012-01-04
  10.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 商务部 · 201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