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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等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川商改[2006]5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2-16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四川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2月16日 川商改[2006]5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现将《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商改发[2005] 54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会同物价、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开展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专项行动。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统一采取措施,形成专项整治的协同效应。

二、制订方案,切实行动。各地要将该通知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办发[2005] 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5] 173号)精神结合贯彻执行,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制订工作方案,采取扎实有力的行动,及时查处一批重大和典型案件,规范我省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秩序。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按照川办函[2005] 173号的分工,四川省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小组专业2组设在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具体负责整治服务业和商业特许经营的商业欺诈行为。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查处案件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及时报省商务厅商改处。并请于2006年3月10日和5月10日分2次上报专项整治总结及统计表(转发文附件)。

商业特许经营方面联系人:省商务厅商改处周刚,电话:028-83221346。美容美发服务方面联系人:省商务厅商改处唐春,电话:028-83221324;传真:028-8322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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