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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能源安保[1989]99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10-25 实施日期 1989-10-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建筑工程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0月25日 能源安保[1989]993号)

原水电部颁发的《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已两年多。这个文件对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目前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上出现了一些需要调整和解决的新问题。为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部编制了《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审议会修改,现在正式颁发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制度。

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按原水电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进行。

第四条 装机容量五万千瓦(供热机组二万五千千瓦)及以下的火电厂、地处农村平原地区,大气扩散条件较好及厂址附近其他工业污染影响较小的火电建设项目,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按[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规定的格式填报。

第五条 投资额为二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须由建设单位通过主管电力局(电管局、公司)报送国家环保局,同时抄报能源部。

建设项目在国家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后,须由建设单位通过主管电力局(电管局,公司)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能源部预审。预审后,由能源部报国家环保局审批。报能源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二份,

涉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可具体研究确定。

需委托电力局(电管局)组织预审时,由能源部正式,行文委托,受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后,将预审意见报能源部。

第六条 投资额在二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须由建设单位通过主管电力局(电管局、公司)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或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由建设项目所在省的电力局(电管局)组织预审后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七条 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综合评价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保局或省级环保局颁发的评价证书,熟悉火电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2.编制的评价大纲能够紧密结合工程实际,突出重点,讲究实用。

3.综合评价单位必须是评价实体,所承担的评价实际工作量必须占该项目评价总工作量的50%以上。

4.必须对评价的结论负责。

第八条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按评价项目所在省环保局颁发的评价收费标准和能源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执行。

第九条 对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需进行专门的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须由部聘请的专家及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承担。受聘进行技术审查的专家必须对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条 能源部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接到申请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二个月内(报告表为一个月)完成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由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造成的延长预审时间由申报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延长预审时间。

第十一条 电力局(电管局)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须遵循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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