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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类废旧物资交流会商品成交办法

文章来源: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83]商废轻字第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3-09-14 实施日期 1983-09-14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全国三类废旧物资交流会商品成交办法

(83) 商废轻字第22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商业部颁发)

一、 交流会的指导思想。

在“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商品流通,繁荣城乡经济,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方针的指导下, 按照计划经济为主、 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三类废旧物资有组织地开展地区之间、工商之间的交流, 扩

大商品流通, 活跃经济,促进生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 商品交流的范围和原则。

商品交流的范围主要是三类废旧物资。 各省、市、 自治区计划管理的杂铜等有色金属,如果本省计划安排多余要在会上交流,会前应请示省、 市、 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严格执行省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111号文件规定的“十七种进口商品”以及商业部统一进口分配各地的旧轮胎,都不能在会上交流。

对参加交流的商品,大会不进行平衡分配,一律自行交流,对供应偏紧的商品品种,要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照顾重点,支持生产的原则进行交流,对少数地区资源,多数地区需要的品种,调出地区应积极收购,支援销区的需要。

要注意按经济区域、合理流向组织商品流通,尽量保持合理的传统渠道和正常的协作关系。

三、 衔接部管品种的调拨计划并签订合同。

造纸用破布、破布鞋、废麻及麻制品、制胶用杂骨,在一九八四年正式调拨计划没下达前, 先按商业部废旧物资局和轻工业部供销局平衡的调拨计划(草案)

, 签订购销合同。计划外多余部分,经代表团同意,供方可以自行安排。

四、 交流会的成交价格。

各地要认真贯彻基本稳价的方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成交价格原则上须按供货地区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供应价格成交。没有统一供应价的品种,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五、 认真签订、严肃履行合同。

经济合同是企业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购销活动的重要依据,依法签订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需双方都必须恪守合同,严格执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更或废除。

为了减少经营环节,便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供需)双方尽量直接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商品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规格、等级、质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期限)、地点、方式、验收办法,货款的结算方法等都应该具体明确的规定,一一写清楚,还应明确规定,供需双方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与废除合同时,一方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

省际之间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购销双方各一份, 交大会业务组一份。 城市或县之间,或与工业部门之间签订的合同一式五份,购销双方各一份,双方代表团各一份,交大会业务组一份。如因需要增加,可酌情增加副本。部管商品的购销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一份,双方代表团各一份,工商主管部门各一份。

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会上签订的合同,必须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盖单位印章和双方代表团签字、盖章,由大会签证。同一个省、地、市、县之间的合同,大会不予鉴证。

各省、市、自治区代表团要指定专人审查合同,按大会规定的统计报表,把成交数字于当日晚八时前送交大会业务组。

六、 大会设样品室, 由工作人员统一管理。 各代表团送展的样品,由展览室统一登记,交流期间不要提取,大会结束后,由各代表团凭证领取,自行处理。

七、 会议代表,一律凭证参加大会商品交流,严禁搞会外成交,坚决反对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

附: 全国三类废旧物资购销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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