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专[1989]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10-20 实施日期 1989-10-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

(国烟专〔1989〕19号 1989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哈尔滨、沈阳、大连、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东南沿海四省打击走私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我局对处理查没走私卷烟作如下通知。

卷烟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国家对进口外国卷烟实行高关税政策,以限制其消费量。但由于国内外差价悬殊,有暴利可图,因此,已成为目前走私的重点商品之一,非坚决打击不可。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按照当地打击走私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打私活动,并抓好卷烟市场管理,重点查处走私卷烟的贩运者、窝藏点和黑市交易市场。对查没的走私卷烟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凡质量符合标准的,必须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后进行处理,非烟草部门不得经营和擅自处理。凡假冒牌走私烟,应与缉私部门协商公开销毁。国家烟草专卖局禁止以各种形式出售(包括处理)假冒牌走私卷烟。

二、对处理的走私卷烟必须加注明显标志。整箱包装,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加贴“处理走私卷烟”签封;条包和小盒,由指定的零售单位加贴“处理走私卷烟”字条或加盖“处理走私卷烟”印记。

三、查没收购的走私卷烟,首先在查没的省内由省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出售处理。如果收购的数量大,省内消化确有困难,可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调往除京、津、沪以外的省级烟草公司,分配给指定的若干国营零售单位出售处理。

四、省际间的调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给准运证明。调出方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要在准运证、发货票上加注“处理走私卷烟”字样。

五、经专卖局批准的零售单位,应设立专柜公开处理走私卷烟,直接卖给消费者,不准转手倒卖。

六、处理走私烟各环节的价格均不得高于寄售烟的价格,以人民币结算,不准收取外币。

上述通知,请各地认真执行,各级烟草专卖局要进行检查监督。

c27919--010208ccz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 2001-12-20
  2.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 安徽省政府 · 2000-01-01
  3.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2001年卷烟商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 2001-04-04
  4.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定”精神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在行业内卷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 · 2001-05-17
  5.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销售管理,尽快解决同城多头供货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 2001-06-28
  6.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标识规定的通知[失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 · 2001-02-01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9-07-29
  8.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打码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 2010-09-21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9-05-25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最美高铁)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