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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黑龙江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2-05 实施日期 2010-02-0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黑龙江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对拍卖企业实行年度监督核查制度。现将2009年度全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经我厅审核许可设立、持有省商务厅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含分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经营活动、许可变更、规章制度、报送有关资料以及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月报和年报等情况。

三、核查材料

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报告书(备电子版本);

(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五)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审计报告原件(须含年度拍卖成交额及佣金额审计数字);

(八)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四、核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拍卖企业将上述核查材料报当地商务局。

(二)各地商务局组织对辖区内拍卖企业进行初审,在《黑龙江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报告书》签署意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具体说明理由)和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后的核查材料、本地监督核查情况书面报告、《本地区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情况汇总表》及《本地区拍卖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汇总表》上报我厅

(三)我厅将根据报告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并适时对各地开展监督核查工作进行检查。

五、核查时间

(一)3月 31日前,各地商务局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材料送我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4月底前,我厅完成对全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并对年度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发还《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各拍卖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年度核查材料和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原件,逾期视同放弃年度核查。报送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按提交材料顺序编排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对所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盖单位公章及签名,同时应将原件交当地商务局核对。

(二)各地商务局要对报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逐一对照核查内容,认真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实企业月报和年报,登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查实企业注册拍卖师,是否与监督核查报告中填写的每月经营情况、年度经营情况、拍卖师一致。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补正和说明。核对无误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签名,同时注明与原件相符。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责令纠正。

(三)各地商务局要根据本地区2009年度拍卖业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存在问题及年度监督核查等情况,形成本地区拍卖年度核查报告,于4月10日前将书面核查报告及两个汇总表(均备电子版本)报我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2、本地区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情况汇总表

3、本地区拍卖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2009年度本地区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汇总表

地市商务局(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许可证号 企业性质 设立时间 注册资金 拍卖师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总额 佣金收入 上缴税金 税后利润 亏损额 成交额 拍卖场次 成交率 初审意见 年审结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2009年度本地区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地市商务局(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拍卖企业总数: 本年度新增拍卖企业数量: 本年度注销、取缔拍卖企业数量:

申报统计数据企业数量: 拍卖企业员工总数: 具有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证书人数: 拍卖师数量:

标品来源 分类 房地产 机动车 农副产品 文化艺术品 财产权利 其 它 合 计 备注
产权 无形资产及其它
成交额 场次 成交额 场次 成交额 场次 成交额 场次 成交额 场次 成交额 场次 成交额 场次 成交额 场次
(一)政府部门和金融资产机构委托(小计)
其中: 法院
国土部门
税务
海关
金融资产机构
其它政府部门
(二)其它机构委托
(三)个人委托
合 计
公物拍卖企业
备 注:

填表说明: 1、拍卖场次以拍卖公告的次数为准。

2、填报金额单位为万元,小数保留二位。

统计口径说明:1、无形资产:包括广告发布权、机动车牌照、知识产权、冠名权和特许经营权等。

2、拍卖标的不属于上述分类的,请填其它类中,并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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