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证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市政府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5-27 实施日期 1999-07-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1999年5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核许可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拍卖企业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资格应当进行审核的,由市商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条 《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系指有2名或者2名以上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

市商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时,对《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应当征询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五条 申请人在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在取得批准文件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拍卖企业申请从事拍卖罚没物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满2年;

(二)有4名或者4名以上拍卖师;

(三)年拍卖额达到一定的规模;

(四)拍卖活动的手续完整规范;

(五)有适合拍卖罚没物资的场所和设施;

(六)无违法经营活动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拍卖企业需拍卖罚没物资的,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拍卖罚没物资指定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拍卖企业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的,应当向市商委和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 市商委对批准文件和拍卖罚没物资指定企业证书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2010-01-15
  2.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 · 2010-01-05
  3.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拍卖企业2008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 · 2008-12-25
  4.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核查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 · 2011-12-27
  5.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2013-12-12
  6.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 · 2013-08-08
  7.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黑龙江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 · 2010-02-05
  8.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 · 2012-02-13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拍卖企业变更项目、注销许可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 2009-06-01
  10.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拍卖企业变更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 · 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