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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皖商服函[2011]43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2-20 实施日期 2011-12-2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商服函〔2011〕43号)

各市商务局,巢湖市、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为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在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5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加强谋划,规范家庭服务市场。请各市商务局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要求,根据发展实际,抓紧制定行业发展规划,重点抓好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企业培育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规划制定与落实,并将家庭服务统一纳入城市服务业总体规划之中。加强对各运营单位业务范围、运营流程、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的规范,促进各运营单位加快建立健全企业调配、资质认定、质量监督、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2.加快网络中心建设,引导培育企业品牌。各市商务局要以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增强网络中心的服务功能,强化供需对接等基本服务,为加盟企业提供信息发布、产品推介等服务。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广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发挥重点企业的示范作用,带动整个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3.发挥协会作用,积极服务企业。各地要加强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利用网络中心建立行业协会的新模式。引导行业协会在组织开展标准制定、资质认定、信用评价、培训教育、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方面发挥作用。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并将家庭服务业相关的统计信息纳入商贸服务统计范围。要开展家庭服务业调查摸底工作,包括企业规模、就业人员情况(见)等,请于2012年元月十日前报省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联系人:顾昌熠,电话:3540212,传真:3540211,邮箱:anhuifmc@163.com。

2.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家庭服务企业摸底统计表

填表日期:

地市 企业总数

(家)

注册资本

(万元)

年营业额

(万元)

从业人员情况 备 注
总数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

(人)

管理人员数目

(人)

经家庭服务专业培训上岗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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