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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赣商服贸字[2013]17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1-18 实施日期 2013-01-18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居民服务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商服贸字〔2013〕17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2012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了第11号令《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家庭服务活动,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请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一是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服务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二是要及时建立市、县两级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来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丰富行业业态。三是积极开展调研,了解掌握业态情况,加强行业统计分析,为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出台政策提供坚实的保障。四是要加强对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以及消费者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对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等8种行为的家政服务机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依照《暂行办法》进行严厉处罚。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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