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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人发第45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8-05 实施日期 1997-08-05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外经贸人发第458号 1997年8月5日)

各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经部领导批准,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部选派干部到地方和部直属基层单位挂职锻炼的工作,加快培养锻炼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帮助地方发展经济,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到地方和部直属基层单位进行挂职,是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通过挂职锻炼,使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了解国情,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组织、决策、管理、领导能力。

第三条 根据我部干部队伍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地方或部直属单位挂职锻炼。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推荐德才素质较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人选,并将推荐人选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上报人事司。

第四条 推荐挂职锻炼的干部,司局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第五条 到地方挂职的干部,主要安排在部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少数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和我部重点扶贫支援地区,具体挂职单位由部人事司统筹安排。

第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2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七条 挂职干部所任职务由挂职单位与部人事司协商后,由挂职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如所任职务发生变化,需由挂职单位书面征求我部意见。挂任的职务,原则上平级安排,并担任实职。

第八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应做到:

(一)服从挂职单位的领导,克服临时思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虚心向挂职单位的干部和群众学习。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为挂职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干实事,求实效。

(三)严格要求自己,艰苦朴素,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树立良好形象。

(四)挂职期间,至少应有三分之二时间在挂职岗位工作,不得擅自离开挂职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岗较长时间(1个月以上),应经挂职单位批准并报部(人事司)。

第九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其行政和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挂职单位,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有关福利待遇、职能晋升、评定职称和住房分配等要同本单位同级干部一视同仁。

第十条 在2年挂职期间,干部挂职满1年后可享有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因工作需要不能探亲的干部,其配偶可以到干部工作地点探亲。差旅费由挂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报销,部人事司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挂职满1年后,向部人事司书面汇报工作一次。挂职结束后,应写出挂职期间的工作总结并报部人事司。

第十二条 干部在挂职期间,凡难以坚持工作,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经组织批准提前调回。

第十三条 凡在地方政府和部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部机关干部,每年应在挂职单位参加公务员考核,由所在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作出评鉴意见,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期满时,部人事部门要会同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由挂职单位对其作出鉴定,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应作为今后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由部人事司选派的挂职干部适用于本办法,部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单位选派的挂职干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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