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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全区商务系统年轻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宁商[人]发[2008]119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4-11 实施日期 2008-04-1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全区商务系统年轻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商(人)发[2008]119号)

五市商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全区商务系统年轻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全区商务系统年轻干部

挂职锻炼的管理办法

挂职锻炼是拓宽干部培养渠道、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有计划地选派商务系统年轻干部到基层商务部门、商务厅机关进行挂职锻炼,有利于年轻干部积累基层工作经验,增长才干,提升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有利于年轻干部解放思想,开阔视野,转变作风,有效改进工作作风。为切实做好我区商务系统年轻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提高年轻干部的素质,以适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挂职锻炼的对象、时间

1、对象:①商务厅机关35岁以下干部;

②各市商务局35岁以下干部。

2、时间:一年。

二、挂职锻炼的形式

1、机关挂职。选派的干部到挂职单位挂职,原则上担任不高于其本身职级的职务,其中商务厅处级干部只能挂任局长助理。

2、企业挂职。选派年轻干部到大型内、外贸企业锻炼,使年轻干部更多地熟悉、了解企业的业务和经营管理情况。

三、挂职锻炼的组织管理

1、挂职工作由商务厅人事教育处负责。每年2月份前各市商务局要向商务厅报送干部挂职锻炼计划,人事教育处结合各市商务局和有关企业意见,在征求厅机关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当年干部挂职锻炼意见,提交厅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2、挂职锻炼干部不占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

3、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原隶属关系不变,只转组织关系,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4、挂职锻炼期间,挂职锻炼干部接受挂职单位领导,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严格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考核。

5、挂职锻炼干部每半年要向派出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工作。挂职结束后,要写出挂职锻炼期间的全面总结报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

6、干部挂职锻炼期满时,挂职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做出鉴定,作为其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其他事项

1、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要共同关心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生活,协商解决挂职锻炼期间的房租费、伙食费、交通费。

2、干部挂职期间,派出单位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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