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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动字[199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3-23 实施日期 1995-03-2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4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提供的资料,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于1994年12月17日暴发了一起由高致病性毒株(H7N3)引起的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确保我国养禽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于1995年1月19日以农检疫发[1995]1号通知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他检疫物。

为满足有关方面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从澳大利亚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凡需要从澳大利亚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的,须在对外签约前,到国

家动植物检疫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和进口;

2.热处理时,肉品的核心温度至少达到摄氏60度作用30分钟或摄氏100度作用1分钟;

3.经热处理的禽肉、禽肉制品及其原料肉均须来自昆士兰州以外的地区;

4.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必须附有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出具的检疫证书,证

明输出的禽肉及其制品符合上述2、3条件。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报检前,须验核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审批单和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出具的检疫证书,符合上述条件者,受理报检,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一律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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