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从美国输入禽肉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动字[1997]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 - 实施日期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关于从美国输入禽肉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7〕41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1997年4月4日,农业部刘江部长签署农业部1997年第19号令,宣布废止1996年农业部令第11号《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废止农业部1996年第11号令后从美国输入禽肉的有关检疫问题,重申并规定如下:

一、从美国输入禽肉的,仍由国家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得办理从美国输入禽肉的检疫审批手续。

二、进口禽肉只限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注册的饭店、宾馆等做配餐用,或在经国家局批准注册的工厂做来料加工或熟制加工用,不准在市场上鲜销。

申请进口者,必须为具有进口权且直接对外签约的法人单位。申请时必须填写国家局统一印制的审批单,并随附与批准注册的饭店、宾馆或工厂签订的销售或加工协议。

三、从美国进口禽肉时,必须原包装、原证书从美国直运我国。用集装箱运输的,可以经由其他国家和地区运输入境,但必须有美国农业部在集装箱上加施的封识,且在运输途中不得开拆。

四、每批进口禽肉必须随附有美国农业部签发的正本检疫证书,证书中须注明禽肉的产地,屠宰加工厂注册编号、全称和地址;用集装箱运输的,须注明集装箱号码和相应的封识号码。

五、从美国进口禽肉运抵我国入境口岸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责令进口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无国家局签发的正本检疫审批单的;

2.无美国农业部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内容的检疫证书的;

3.货证不符的。

六、由打私部门截获的进口禽肉,必须在注册的工厂进行熟制加工后方可销售。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韩国对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3-03-29
  2.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5-06-22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促进禽肉水产品扩大生产保障供给的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20-03-18
  4.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5-03-23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日出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4-04-08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3-05-21
  7.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家禽肉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