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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2]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2-03 实施日期 2002-12-0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

(2002年12月3日 财库[2002]64号)

中央各试点部门:

严格控制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做好中央试点部门的银行账户清理和规范工作,2002年年初,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财库[2002]1号)。根据执行中试点部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考虑到实施新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必要对中央试点部门原有账户进行调整和重新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监察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监发[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对单位保留的原有银行账户进行重新清理,对不符合开户规定开设的账户,要一律取消;对符合开户规定的账户,要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才能保留。

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试点部门对已纳入集中支付资金范围的原财政领拨款银行账户,原则上“只出不进”,尚未用完的资金,包括改革试点前领取的财政拨款、转拨性资金、历年滚存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经费性质和基建投资性质的结余资金等,应转入单位经过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并及时办理原账户的清理撤户和备案手续。

对基建投资性质的结余资金,确因管理需要,经批准可单独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三、对试点部门经批准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从试点之日起给予两年的使用期,使用期满必须撤户,并办理清理撤户和备案手续;撤户后剩余的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分账核算。

四、对试点部门未实行集中支付的财政领拨款银行账户,以及预算收入汇缴、住房、党费、工会经费等银行账户,应严格按照《通知》和《办法》要求,及时进行清理并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实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部门,在实行试点后,应按规定将部门原收入汇缴专户中应缴未缴收入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并办理相关撤户和备案手续。

六、中央各试点部门对原在我部预留印鉴,且不再发生有领拨款关系的账户,应按规定向我部申请办理撤销其预留账户印鉴的手续。

各试点部门要积极、认真地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工作,监督并检查下属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撤并账户,严格执行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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