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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防止销毁中流失国库券重复兑付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文号 银发[1995]12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5-02 实施日期 1995-05-0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防止销毁中流失

国库券重复兑付的通知

(银发〔1995〕12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河南省郑州、信阳等地在国库券兑付工作中,先后发现有人手持销毁中流失的国库券到银行兑取本息,当场被截获。现经查实,该债券系某地财政局于1994年1月和6月在进行国库券销毁工作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操作,造成国库券流失所致。现已发现销毁中流失的国库券有:1990年10元和20元版的国库券、券面经碱水浸泡过,颜色变淡,但字迹仍清晰可辨,未切角打洞,券面完整(此券系1994年2月份流失);1991年100元版的国库券,券面崭新,有被水浸泡过的痕迹,未经任何处理(此券系1994年6月份流失)。为了避免国家资金遭受更大的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兑付工作中堵截销毁中流失的国库券。今年是国债兑付的高峰年,兑付期内将有20多个类别的国债需同时办理兑付,各级银行、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国库券兑付工作的管理,要求兑付工作人员认真查验券面,严防误兑。一经发现上述流失的国库券,一律予以没收,并寻根索源,追查到底。

二、严格执行销毁制度。国库券的销毁应严格比照人民币的销毁办法办理。人民银行各分行及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库券销毁工作的管理,要严肃销毁制度,防患于未然。人民银行各销毁点行和具有销毁职能的财政部门在办理国库券销毁业务时,必须严格履行清点、打洞、抽查、粉碎、监销等程序,防止发生漏销、流失等不应有的事故。

19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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