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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国库券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6-14 实施日期 1989-06-14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

国库券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交通银行:

一九八九年国库券兑付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单位持有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发行的国库券推迟三年偿付本息的通知》规定,各单位持有的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发行的国库券,在一九八九年到期应偿还本息的部分,推迟三年偿还。推迟期间内按原利率计息。上述四年的国库券在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三年中已到应兑未兑的本息,可在一九八九年规定的兑付期内办理兑付。

二、一九八一年度的国库券,主要是对单位发行的,个人购买的数量甚微,那一年对单位尚未实行国库券收据制度,因此,一九八一年度单位和个人持有一样的国库券。这次办理兑付手续时,须注意审查区分。区分的标准:一是千元以上票面的国库券,当时只发给单位不发给个人;(个别情况除外)二是国库券背面注明只准转帐,不付现金字样。

三、一九八九年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除请各专业银行继续办理外,各地可请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召开部门和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议,动员和组织基层单位财务部门办理集中兑付。对办理集中兑付业务的单位,将按规定给予劳务报酬(已另发文)。

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及邮政部门的储蓄网点也可办理还本付息工作(具体办法另定)。

四、今年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仍按银发[1988]75号《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办理。

五、凡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各年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及会计核算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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