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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今年部分国库券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3]财国债字第4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5-21 实施日期 1993-05-2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财政部关于将今年部分国库券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 (93)财国债字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为保证今年到期国库券的如期兑付,减少资金调度环节,经研究决定,准予你省(区、市)从今年应缴3年期国库券发行期中抵扣 万元(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 万元;通过银行领券、划款 万元)其中 市 万元转作国库券兑付资金。各地区预算总会计收到本文后,即按上述核定的数额,视同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同时转作拨给国债职能部门的兑付资金(帐务处理,收:与上级往来,付:暂付款),年终剩余的国债兑付资金,由国债职能部门如数交回地方预算总会计。其余有关兑付资金的帐务处理,仍按(93)财预字第26号文的规定办理。

2.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后,仍应按实际发行和兑付数额分别列帐核算、报送报表,不得相互冲抵。

以今年到期应兑付国库券换今年新发行国库券(以旧换新)核算办法同上。

3.本次发行款结转兑付资金只限于3年期国库券,5年期国库券发行款全部如数上划。转作的兑付资金中,属于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部分,可依据本文相应减少上划款;属于通过银行领券、划款部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将另行下达文件,作为银行抵顶发行款、核对帐务的依据。

4.本通知核定的发行款转作兑付资金的指标,不得任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若兑付资金仍不足时,应即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我部将直接追加拨付兑付资金。发行收入款大于本通知核定的指标部分,应按原渠道及时全额上划,严禁占压、截留。

5.今年财政、财政部门国债券兑付办法,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仍按(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类报表格式及报送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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