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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关于1996年记帐式(四期)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7]1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3-05 实施日期 1997-03-05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财政部关于1996年记帐式(四期)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5日 财国债字[1997]16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6年记帐式(四期)国库券即将到期,为保证该期国债的顺利兑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1996年第6号公告,1996年记帐式(四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1997年4月2日到期,兑付面值总额为190.06亿元。

二、1996年记帐式(四期)国库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集中兑付。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登记公司)于1997年3月20日停止办理1996年记帐式(四期)国库券的转托管业务。各交易场所于1997年3月22日前将本交易场所该期国债的最后注册数额通知中央登记公司。中央登记公司到各交易场所报送的注册总额并核对无误后,最迟于1997年3月25日下午3时前将各交易场所在登记公司托管的1996年记帐式(四期)国库券注册净额及登记公司直接托管的该期国库券债券余额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报我部。我部经审核无误后,据此向各交易场所及中央登记公司拨付兑付资金及兑付手续费。

四、各交易场所及登记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拨付到该期国库券持有人帐户,不得随意占压资金,以确保该期国债如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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