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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函〔2020〕45号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4-21 实施日期 2020-04-21
法律话题 对外合作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0〕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产业、科技、贸易、人文、环保等多领域开放合作格局,着力创新中外合作体制机制,着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打造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管理服务更协调更高效的国际合作示范区,为共建“一带一路”、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注入新动能。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出台支持示范区建设的配套政策,编制完善规划体系,确保《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0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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