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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酒类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冀商酒监字[2009]5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6-12 实施日期 2009-06-12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酒类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商酒监字[2009]5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各扩权县商务局:

近期,搜狐网、新华网等新闻媒体相继曝光了我省个别市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酒类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依法行政的行为,省酒监局在调研工作中也发现了类似的问题。表现在:一是不认真研究制定和实施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方法和措施,而是借助手中职权收取所谓“市场准入费”,或者借口许可证未年检变相罚款;二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上级部门明文取消酒类贴标工作的情况下,继续贴标收费;三是不积极或不及时为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而以无证经营收取罚款,甚至以行政罚款取代行政许可;四是懒政惰政,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工作推三阻四、敷衍塞责等。以上行为不仅违背了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的活动宗旨,也违反了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省商务厅重申以下规定和要求,请各级酒类监管部门遵照执行。

一、酒类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二、各级酒类监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酒类商品市场准入费、贴标费、年检费、办证费、会员费等费用。

三、不得无故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得变相以罚款取代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

四、在办理酒类经营许可时,不得借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在监管过程中可以对批零许可证进行核查,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年度检查和收取检查费用。

五、要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切实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六、要积极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建立和完善公开承诺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和追究问责制。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省纪委等四部门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十条禁令”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政府。

投诉举报电话:0311-87909153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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