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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131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9-20 实施日期 2006-09-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精神,现将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抓好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今年,商务部把我市指定为全国首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要求在五年内,构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积极行动,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及街道(镇、乡)、社区,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城市建设和商业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地区“十一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建设 “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服饰、统一指导收购价格、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服务规范)的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和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回收站(亭)的设立以城市每1000-1500户居民、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为标准,并与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紧密衔接,回收物日收日清,原则上不在回收站点存储,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市场的设立需符合规划、环保和公安消防有关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且便于运输,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将编制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10月31日前报送我委审查汇总纳入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三、培育龙头,认真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要通过企业申报、实地考察、论证等方式选择确定本地区重点支持、培育的龙头企业及其建设项目。

我委将选择确定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回收网络基础较好、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企业,作为全市社区回收站点、集散市场建设试点单位予以重点培育、支持。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选择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于9月25日前将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报送我委,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情况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性质、注册资金、主营业务、市场情况、资产及经营情况、人员及构成、建设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前期工作情况、主要任务目标、项目投资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的意义、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及项目投资工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安排计划等基本情况。

四、加强沟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协调衔接有关部门,积极宣传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使全社会都来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联系人:余晓玲 周一匡,电话:63851640 63851940

传 真:63853040,邮箱:cqswtsc@163.com

地 址:渝中区人民路232号市商委特商处,邮编:400015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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