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09〕18号)
各市、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各外经贸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总体工作部署,积极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就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确保外贸出口稳定增长
调整完善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措施,整合设立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中对省组织的重点展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赴境外的参展人员费(国际交通费、生活费)按不同参展地域给予分档资助(含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境外展会项目)。
(二)支持企业境外促销活动。对企业参加经省商务厅确认的境外促销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生活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打造多元化境外营销网络。加大对企业设立境外营销机构(贸易公司、专卖店、展示中心等)的支持力度,对营销机构租用办公场地等费用给予资助。
二、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继续实施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各项政策,重点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以及省级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建设。
三、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
继续执行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各项政策,重点对获得中央和省出口品牌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加大对“出口品牌”的培育和推广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此次金融危机的契机收购国外知名品牌,对出口企业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含商标、专利)给予一定资助。
四、鼓励企业投保政策性信用保险,降低外经贸经营风险
(一)对省级外经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资助50%;对市、县外经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资助10%。
(二)对外经贸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开展工程承保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资助50%。
五、支持企业扩大进口,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进口省内紧缺的资源性商品。对企业自营或委托省内外贸企业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紧缺的资源性商品,按实际占用资金的数额给予一定的贴息。(目录另行制定)
(二)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对企业自营或委托省内外贸企业一般贸易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目录另行制定)
六、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健全“两反一保”工作机制
继续实施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各项政策,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建立健全对外贸易预警机制。
七、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对外经济合作水平
调整完善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和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中对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政策措施,统一整合为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兴办企业和设立研发中心,建立园区和开展境外并购,以及开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承揽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八、支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优化国际贸易结构
研究设立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文化艺术、出版影视等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境外业务,促进全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九、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22号),继续执行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各项政策,并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给予重点支持。各地资金额度安排另行下达。
十、支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外经贸服务体系
加强对国际经贸形势的监测预警,积极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投资贸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品展示等服务。重点对全省性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监测预警体系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初期建设投入及运行维护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十一、鼓励引进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对当年新批(或增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外商投资比例50%以上、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欠发达地区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积极鼓励“以民引外”,对当年吸引外资名列全省前10位的“以民引外”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