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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文章来源: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湘财外[2010]38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5-10 实施日期 2010-05-1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原《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 [2008]6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日

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安排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

(三)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开放战略,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

第五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

(一)支持我省外贸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自主创新,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扩大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支持企业参加鼓励类国际性商品会展,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3、支持出口基地建设;

4、支持出口信用保险;

5、支持设立境外公共销售平台。

(三)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推动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

(四)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构建符合WTO原则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服务于进出口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六)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 对我省自主出口品牌进行公共宣传和推介给予支持。

(七)支持外经贸重点课题研究、业务培训。

(八)支持省本级开展促进外经贸工作所必要的工作经费及其他有利于促进外经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外经贸发展资金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七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对各企业申报的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在每年5月进行集中审批。

(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企业申请使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申请,同时抄报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

(三)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申请资金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九条 除与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配套外,已得到其他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该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如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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