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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部门 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卫办发[2009]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9-04 实施日期 2009-09-04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 食品药品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邮政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卫办发[200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局、广电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邮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信息办、公安局、监察局、财务局、商务局、广电局、法制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42号)有关精神,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根据职责,针对目前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以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决定由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国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邮政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四日

全国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42号)有关精神,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制定《全国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对互联网等媒体的整治,使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宣传、销售假劣药品猖獗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二)通过对邮政快递服务渠道的整治,使利用邮政快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通过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活动的监管,使药品广告的审查进一步严格,对药品广告的监督以及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药品广告发布的秩序进一步规范。

(四)通过进一步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购入行为,使医疗机构药品购入行为更加规范,监管更加严格;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各种以专家名义明为宣传药品疗效、暗为销售药品的活动予以取缔,各类虚假医疗机构得到查处。

(五)初步建立完善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行为的规章、制度,构建打击制售假药的长效机制。

(六)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向公众宣传基础医疗用药常识,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获得医疗救治。

二、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国家邮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三、整治重点

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确定的工作目标,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

(一)全面深入开展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整治。对在互联网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和销售信息等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依法加强对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有关药品信息的监测;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医疗、药品广告信息的网站。

(二)全面深入开展对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的整治。加强邮政和快递服务管理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重点查处邮政快递企业在知道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判断他人在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形下,继续提供邮递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查处邮政企业违规操作为制售假药犯罪分子开办邮政信箱提供便利的行为;严肃追究为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提供邮递服务的失职、渎职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邮政、药品监管、海关和公安部门密切合作,重点对利用邮政,快递渠道销售假药的制假、贩假团伙给予严厉打击。要通过监管,彻底摧毁制售假药犯罪分子利用邮政信箱和快递服务建立的假药流通渠道和销售网络,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海关在开展进出境监管及执法中,需药品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药品监管、海关和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邮政快递企业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邮政快递企业要予以协助。

(三)进一步依法严格药品广告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为。重点查处:互联网、媒体违法违规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利用新闻形式等医药咨询服务节(栏)目或专题板块发布或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的行为;非药品在广告中宣传药品治疗作用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购入药品的监管。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品购入、储存、保管以及使用的管理规范;依法打击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专科医院通过邮购等方式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的行为;依法取缔各种以医学专家名义宣传药品疗效、推销药品的活动;查处各类销售药品的虚假医疗机构和疾病、药物研究机构。

(五)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调查研究在查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建议,为部际联席会议提供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议。

(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向公众宣传基础医疗用药常识,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获得医疗救治。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9年9月)。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各部门的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部署。

(二)打击、整治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5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电视电话会议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的虚假药品广告和销售信息进行清理,规范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邮递药品的行为,对典型的、突出的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0年6月)。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国家邮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共13个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对全国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销售信息,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抓好各项工作。要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调查清楚,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互联网等媒体、广告公司、邮政快递公司、医疗机构和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完善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销售信息,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等各种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有效模式和方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加强宣传,营造气氛。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曝光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销售信息,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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