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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2]64号)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2]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3-07 实施日期 1992-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1992年3月7日 国税发(1992)64号)

自去年开始,国家相继对一些轻工、建材、化工等产品给予了减税、免税照顾,为正确贯彻国务院“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对这些产品重新核定了退税税率,同时对现行出口产品中个别实际税负与规定税率差距较大的产品也一并进行了调整。现随文印发。

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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