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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轮供应公司出口产品退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6]9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5-02 实施日期 1986-05-02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关于对外轮供应公司出口产品退税的通知

(财税[1986]94号 1986年5月2日)

河北、上海、天津、广东、广西、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鼓励外轮供应公司大力发展出口业务、多创外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43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精神,决定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对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海员和供船的商品予以退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及其海员的产品,退还生产环节所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外轮供应公司所属友谊商店、华侨商店销售的产品,除销售给海员的可单独记帐准予退税外,其他产品均不予退税。

二、外轮供应公司将产品销售后,应填写“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并提出有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单位具体以何种票证为退税凭证,由当地税务机关本着既简化手续又能准确退税的精神商外轮供应公司确定。

三、外轮供应公司允许退税的产品,不分其购进来源,一律以外轮供应公司进货发票所列该产品购进价格为依据计算退税。

四、出口产品应退税款的退付,按各外轮供应公司的预算级次确定。凡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企业,一律从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收入中退;凡属市、县级的企业,一律从市、县预算收入中退付。

五、有关出口退税的其他事项,一律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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