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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外交部;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部门 外交部;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商合电[2011]28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2-13 实施日期 2011-12-1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商合电〔2012〕2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各中央企业(自发):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以来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共发生境外生产安全事故13起,造成18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总数和伤亡人数同比均有所增加,境外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暴露出的部分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安全监督管理力度较弱等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境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督促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国内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2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境外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守驻在国的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境外中资企业的国内主体要开展境外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工作,要全面排查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查找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釆取切实措施,消除各类事故的苗头和隐患。地方企业要于2011年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商务部,并抄报外交部、国资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境外安全生产隐患自查的督查工作,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的国内主体认真开展自查,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商务部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请驻外使(领)馆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加强境外安全生产,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指导企业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并注意加强舆论引导,防止事态扩大,力争将事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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