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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典当行业实施规范化及网络化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
发布部门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云商市[2008]149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2-03 实施日期 2008-12-03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典当行业实施规范化及网络化管理的通知

(云商市〔2008〕149号)

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5〕187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8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精神,加强对全省典当行业规范化、网络化管理,推进典当行业的信息化,实现行业资源、信息集成共享,使典当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轨道,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典当行经营全过程网络监控。启用新的典当管理信息系统“云南典当网”,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可利用网络对典当行日常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行业服务,检查和发现嫌疑当物或嫌疑人进入典当行交易的情况。

二、完善典当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将开辟政策法规,典当监督管理,当票,典当合同,典当档案,统计,与公安机关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关联以实现自动比对、查询、报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查询等功能。2009年先行典当监督管理、典当合同、当票、典当档案计算机统一管理。

三、《云南省当票》和《云南省续当凭证》实行网络化管理。通过“云南典当网”实行计算机开具。新的《云南省当票》和《云南省续当凭证》从2009年3月1日启用,原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可用至2009年2月28日止,剩余空白的《当票》和《续当凭证》一律作废,收回统一销毁。

四、加强公安机关对典当行业治安监管。典当企业须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通过典当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公安机关传输有关治安管理信息。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施典当经营合同网络化管理。在全省典当企业全面推行典当合同(云南省典当行业机动车质押合同、云南省典当行业房屋抵押合同、云南省典当行业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等)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实施合同网络化管理,规范典当经营行为,维护典当企业和当户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典当经营档案备查制度。经营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云南省当票》;

(二)《云南省续当凭证》;

(三)《合同》;

(四)当户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证件照片);

(五)当物资料(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当物照片);

(六)其他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七、规范典当信息统计工作。典当信息统计是做好典当经营监管工作的基础。从2009年3月1日起,典当企业月经营情况,在次月5日前通过网络分别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典当行业协会报送,省典当行业协会汇总后,再向省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企业须在每个季度初月8日前将季度经营情况信息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系统准确报送。

八、委托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统一印制、发放管理《云南省当票》、《云南省续当凭证》和合同;

(二)负责行业内典当管理信息网络软件的开发、光盘刻制、网络维护、升级及培训,信息收集、整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省典当行业的相关业务培训,并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对从业人员进行行业治安培训和法制宣传,并收集行业内治安动态信息,督促企业向公安机关传输有关治安管理信息;

(四)负责当票、合同、经营档案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加强全省典当行业的协调、指导和规范,协调跨地区典当的有关问题,强化行业自律。

九、各州市有关部门在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

省商务厅市场处朱长松 电话:0871-3135269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卢加义 电话:0871-3051263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南 电话:0871-4566093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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