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
(渝商〔201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21号)。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市典当行业风险排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完善典当行业监管制度,提高商贸流通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典当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排查工作安排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典当行业进行全面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二)市商委会同市典当行业协会、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按照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要求对典当行业进行抽查。
三、排查时间
2015年1月20日-2月10日。
四、排查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内容。
1.重点排查和防范典当企业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2.重点排查典当企业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的风险点,包括典当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紧张、经营困难等情况的典当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典当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企业的典当企业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二)排查方式。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排查:
1.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2.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发现非法集资线索。
3.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4.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排查,可结合企业年审工作一并进行。
5.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邮箱,接受群众举报。
6.其他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排查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明确排查工作任务和职责,将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实行排查工作责任制,确保风险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对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处置。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风险排查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线索和问题情况,要在8小时内报告我委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规定及时有效处置风险。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可在典当企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语,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五)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典当行业监督制度,研究和采取防范非法集资的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风险排查结束后,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及时将风险排查情况及防范非法集资措施形成书面报告,于2月10日前报我委。
联系人:田维强
电话:63851640 63853040(传真)
邮箱:cqswtsc@163.com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2015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