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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调整通信资费结算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91]交财字72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10-10 实施日期 1991-10-1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交通部关于调整通信资费结算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10月10日 (91)交财字724号)

鉴于人民币汇率下调后,国际通信资费结算单位已由1个金法郎折合0.80元人民币调整为1金法郎折合2.47元人民币,而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收取的国际公众船舶电报或电话结帐手续费仍执行一九八五年的标准,即每份每次0.80元人民币,经商国家物价局同意,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将通信资费结算手续费由每份每次0.80元人民币调整为每份每次1.60元人民币。

具体收费办法将由交通部另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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