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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7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 2001-10-18 实施日期 2001-10-18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18日 国税函[20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联通)进行了股权重组。老联通在重组过程中,在香港设立了上市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通),香港联通于2000年6月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成功上市后,又在北京注册设立了其全资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通),接收老联通的部分业务。现就新联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联通适用税收政策问题

新联通是2000年6月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二、新联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汇总在企业注册地北京申报缴纳。考虑到新联通所属的分公司税务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况,对2000年度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内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1年度起,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按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汇总计算缴纳。

三、新联通有关资金账册印花税问题

由于新联通是从老联通分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记载从老联通转移来的资金账册,已在老联通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四、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新联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

(一)老联通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中外”)所涉及的需由新联通负担的补偿金,1999年底以前发生的,从2000年起分5年平均摊销;2000年以后发生的,按7年平均摊销。

(二)老联通清理“中中外”及上市需要所涉及的需由新联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0年开始,分5年平均分摊。

(三)上述规定,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具体审核后确认。

五、关于股权重组中并入新联通的原中国邮电总局的国信寻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相应业务收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鉴于国信公司在全国各地所设立的机构,2001年才开始注销,2000年度已按原名称就地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国信公司及其所属机构2000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联通适用的有关税收政策,由新联通汇总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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