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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4-01 实施日期 1995-04-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部机关

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

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5年4月1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要求,切实杜绝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歪风,进一步加强外经贸部的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外经贸具体业务工作和在国内进行其他公务活动中,不准参加或授意、要求下级单位和有关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二、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加其他形式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下级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在接待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时,不准用公款为他们安排专场舞会或在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及其他形式的高消费活动。

四、部机关及部直属单位组织的内部舞会、卡拉OK、联欢会和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可以举办,但不准以抽奖的形式发放高档贵重奖品。对有关部门或单位邀请参加所举办的庆典活动及其他重要的交谊性、联欢性的娱乐活动,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派人参加。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对初犯者,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2、对屡教不改者,按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违反规定组织、安排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带头执行本规定,管住自己、管好自己;并要按分级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从本单位抓起,认真加强对本单位或分管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检查,管好自己的人;本单位及分管单位人员违反规定又不严肃处理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参加违反规定的娱乐活动的人和事,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部党组。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c27692--010103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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