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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4-01 实施日期 1995-04-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部机关

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

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5年4月1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要求,切实杜绝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歪风,进一步加强外经贸部的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审批进出口经营权、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外商投资项目、设立三资企业,海外企业和机构在华设立常驻机构、出国举办展览(销)会、招商活动、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分配、政府贷款的分配、授外工程项目招标(议标)资金借贷拨付、基建指标审批、计划指标审批等各项外经贸具体业务工作中,不准接受申报单位、承办单位以任何名义用公款举办的宴请。

二、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家具、药品等物资时,不准接受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宴请。

三、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工、聘干、录用公务员、考察干部、选拔出国常驻人员、办理护照或答证、进行专项检查、开展审计活动、查办案件以及分房、调房等项工作和活动中,不准接受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宴请。

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企业来部办事,不准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部机关工作人部;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准接受这种宴请。

五、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执行其他公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就餐时,可由下级单位安排工作餐;到外地出差时,应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食宿,个人不准提出超标准接待的要求。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对初犯者,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2、对屡教不改者,按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违反规定举办宴请的单位的个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七、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带头执行本规定、管住自己、管好自己;并要按分级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从本单位抓起,认真加强对本单位或分管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检查,“管好自己的人”;本单位及分管单位人员违反规定又不严肃处理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鼓励群众检举揭发违反规定参加宴请的人和事,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部党组。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c27691--010103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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