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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90)

文章来源: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广发影字[1990]67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9-20 实施日期 1990-07-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教体文

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1990年9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广发影字(1990)670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科学教育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科技简报:科技简报以一本为计酬单位,每本100—250元。科技简报每本一般以三个主题计算。每个主题按每本稿酬的三分之一计酬。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自行选曲:各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付给选曲编曲者一定报酬,一般以每本10—20元为宜。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科学顾问、技术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摄影一般参与稿酬数额的30%分成,摄影在分镜头时有更多贡献者,也可获得较多分成,但不应超过稿酬数额的40%。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由联合导演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新的稿酬的分成。

第五条 凡由厂或编导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科学电影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经编导部门负责人批准,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第六条 科教电影剧本被采用后,应付给剧本的责任编辑编辑费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责任编辑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由编辑部门负责人确定。如果该剧本的编辑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编辑部门人员每选成功一个主题可付给选题费20—50元。每个选题费的数额由编导部门确定。如果选题的编辑人员(或导演)参与了该选题剧本的写作而获得剧本稿酬时,则不应再发该选题的选题费。

第七条 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第八条 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选曲稿酬的作者、导演和音乐编辑,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除外)。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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