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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关于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6-26 实施日期 2009-07-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3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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