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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近期做好出口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发[2008]37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9-22 实施日期 2008-09-22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务部关于近期做好出口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商贸发[2008]374号)

2007年开展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使我出口产品质量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2008年相继发生的饺子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引起国际媒体高度关注,对我产品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维护我出口企业和产品信誉,有效防止出口企业发生重大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就近期做好出口产品质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出口产品质量关系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出口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关系到外贸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产品质量,加强与本地质检、海关等部门的合作,严把本地区出口产品质量关。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尽快成立出口产品质量工作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责任制,对生产、出口奶制品、食品、药品、玩具、家具等关系人身安全的企业实行严格排查,坚决杜绝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出口。

三、实时监测,掌握动态。立即建立奶制品、食品、药品、玩具、家具等关系人身安全产品的出口质量报告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隐瞒,迅速上报商务部。

四、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本地区出口企业,在遇到由产品质量引发的贸易纠纷时,不得采取不接触、不回应等消极方式回避发生的问题,而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妥善解决。对已发生质量安全事件且责任确属我企业的,要敦促企业承担出口产品质量第一责任,对问题产品立即回收,避免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导致事态扩大,被国际媒体炒作。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时,确保展品的质量和档次,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借助展会平台,提升中国企业和产品的形象,起到正面宣传“中国制造”的作用。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9月23日前上报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人及联络方式。

商务部(外贸司)联系人:宋扬、于露

联系电话:010-65197760、65197730

传 真:010-65197468

商 务 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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