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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家电下乡产品及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家电下乡产品及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质监局、工商(分)局,家电下乡产品中标生产销售企业:

为了顺利推进我市家电下乡工作,保障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23号)精神,现就做好家电下乡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家电下乡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实施家电下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通过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来带动家电生产,对于促进家电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特别重大。同时,家电下乡又是一项惠农政策,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使农民能够买到质优价廉的家电产品,对于提高农民生产生活质量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家电下乡产品质量服务管理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标生产销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要任务,加强管理,严格检查,确保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优、服务质量好。

二、严把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关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要配合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强化对中标家电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本市中标企业,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其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每一批产品都要严加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要责令企业完善并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做到台台家电质量可溯源,杜绝发生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外省中标企业销往我市的产品,要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取得3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是否属于采购目录,是否与中标规格相符等;开展产品质量倒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严格实施召回制度,决不允许其流入我市农村市场;大力开展执法打假,严肃查处非法加工组装废旧电视机等家电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的假劣产品生产企业,要及时通报相关省(市、区)质监部门,实行联查联办,从源头打击假劣家电产品。要完善投诉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对全市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进行跟踪,畅通1236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掌握投诉举报的热点,向生产企业预警,及时反馈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互通工作信息,实时掌握情况,形成整体合力和齐抓共管的监管态势。

各中标家电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产品中标承诺,优化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流程等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确保家电产品货真价实,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各环节都要完善制度。各中标家电生产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销售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8]228号)的要求,开展针对生产流程、产品质量等情况的自查活动,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告市商委(市家电办)和市质监局。

三、严把家电下乡产品流通关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质次价高家电产品的行为。各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十保十不”承诺,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家电产品进入家电流通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开展经常性的质量抽检,与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家电下乡指定店严格履行网点备案承诺。

四、严把家电下乡服务质量关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企业搞好销售维修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要坚持送货上门,对农民一次团购订货在10台件以上、送货到家公路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要在48小时以内免费送货上门。要健全维修服务网点,搞好售后维修服务,原则上应上门维修。中标生产销售企业都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区县(自治县)级和乡镇(街道)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投诉。要督促家电下乡指定店认真履行承诺,执行退换货制度。

五、严格规范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假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确保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要严格规范家电补贴类产品流通渠道。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与家电下乡指定店的利益关系,共同维护好正常的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秩序。

六、切实履行监管工作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履行监管工作责任。要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善于利用多种监控手段和渠道,全面掌握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动态,包括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网点建设与维修服务情况、企业履行承诺情况、举报投诉情况等。中标生产销售企业要在本企业原有的生产和销售监控体系基础上,强化企业内部以及销售服务网点的监管力度,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家电下乡产品物美价廉、服务贴心周到。要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中标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规定和生产销售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将提请商务部给予扣罚保证金,直至取消中标生产销售企业资格,家电下乡指定店违反本规定和销售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将取消其家电下乡指定店资格。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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