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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宁商发[2008]381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18 实施日期 2008-11-18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商发[2008]381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重点出口企业,外经企业:

为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区的开展,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2008年4月,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共同出台了《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商发[2008]118)。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世界经济贸易形势的急剧变化,我区对外贸易遇到了较为严峻的挑战和困难。为积极应对世界经济贸易形势急剧变化的不利影响,充分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帮助和支持企业有效规避出口风险,减少损失,稳定企业客户关系,保持市场份额,调动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对我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政策调整如下:

一、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范围。除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或产品外,对自治区内企业出口的其他所有产品均给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

二、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农产品,保费支持比例由50%提高到80%;

三、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高新技术、机电出口产品,保费支持比例由40%提高到70%;

四、对其他出口产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60%的补助;

五、对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比例由50%提高到60%。

以上调整的执行期为2008-2009两个年度。其余事项仍按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商发[2008]118)中有关精神执行。

六、对其他大宗骨干出口产品,视情况另行提出补贴政策。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迅速将此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出口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自治区商务厅:

费香坤 电话:0951-504495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西安营业管理部:

曹海涛 电话:029-68687812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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