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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贵州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贵州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黔商发[2004]10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10 实施日期 2004-06-1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商发〔2004〕102号)

各地州市贸易合作局、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省各出口企业: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自1988年实施以来,推动了“走出去”、市场多元化等外经贸战略的实施,提高了外经贸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为推动我省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促进我省外经贸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促进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外经贸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把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要发挥其作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外经贸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采取研讨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出口企业广泛地宣传推介出口信用保险,使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在出口企业做到“家喻户晓”。

三、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制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2004年,国家为鼓励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继续对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给予25%补助,对出口企业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给予15%补助;在国家鼓励政策的基础上,我省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给予35%(累计不超过10万元)补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政策传达到本地区的每一个出口企业,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 对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积极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和规避风险,保证收汇安全。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发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信用保险等一系列产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出口企业积极利用这些产品,开拓新市场、新客户,争取更多的贸易机会;同时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困难。

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在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设立了联络处,各出口企业如需咨询和佃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请与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联系,联系人:李直、藏聿勋,联系电话:(0851)8665145、6901112。

特此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

二○○四年六月十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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