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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天津海关扩大集中汇总征税试点工作事宜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4]9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0-13 实施日期 2014-10-13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天津海关扩大集中汇总征税试点工作事宜的复函

(2014年10月13日 税管函〔2014〕92号)

天津海关:

《天津海关关于扩大集中汇总征税试点工作的函》(津关税函〔2014〕50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关在关区范围内开展扩大集中汇总试点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和拟定的方案,选取20家汽车进口企业参加此次集中汇总征税试点工作。

二、你关可依托“天津海关银行税款担保系统”开展集中汇总征税试点工作。待海关总署集中汇总征税(二期)系统开发完毕并在全国上线后,使用集中汇总征税(二期)系统开展集中汇总征税工作。

三、请你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税函〔2013〕238号)规定确定集中汇总缴税期限,并严格控制集中汇总征税税款跨年度入库。

四、集中汇总征税是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之一,请你关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注意收集整理,及时反馈关税司。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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